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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让买房人少缴税,郑林(化名)在合同上把议定的7.8万元卖房款写成5.5万元。孰料,买房人事后不认账,拒绝支付余款,郑林无奈之下把对方告上法庭,武隆县法院根据日常生活法则断案,认定购房款为7.8万元。
郑林称,他在武隆县城有40余平方米的门面一个。2004年5月,经协商,他决定以7.8万元的价格将门面出售给杨青(化名)。价格谈妥后,杨青以要拿合同到房管部门过户为由,要求把成交金额少写一点,理由是过户时可少缴点税费。
考虑到此举不会损及自己利益,郑林欣然答应。双方遂签订一份总价款5.5万元的购房契约。同年6月8日,杨青支付房款5万元,约定余下2.8万元一年内付清。经协商,双方同时约定2.8万元的利息为2000元,于是杨青当天向郑林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。
孰料事后杨青拒付余款,郑林多次追收无果,于日前将杨青告上武隆县法院。
“我是差他的钱,但不是3万元,而是5000。”法庭上,杨青拿出总价款5.5万元的购房契约和郑林收到5万元的收条一张。他承认郑林手上那3万元的欠条是他写的,“但是,其中2.5万元是5000元购房余款3年内不能按时支付的高利贷利息。”
见对方耍赖,郑林只得道出当时将7.8万元缩水成5.5万元以图逃税的隐情。
面对截然不同的说法,武隆县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和日常经验,认定当初双方商定的购房款为7.8万元,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及相应利息。
据介绍,法院判决依据有三:一、根据当地门面实际成交价款并结合该门面所处位置分析,该门面每平方米价值应在2000元左右,如以总价款5.5万元计算,明显低于市场行情;二、被告所称3万元的欠条中有2.5万元是今后3年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,因为欠条中有“一年内不能付清,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计算”字样,如被告所述属实将导致重复计息;三、如果合同总价款为5.5万元,则被告在交付5万元的情况下,不可能仅仅因为5000元的余款无力支付而自愿承担2.5万元的高利贷利息。
“现实生活中,类似为偷逃税费而将房屋交易价格缩水的情况比较普遍。”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吴强律师提醒说,这种行为要不得,不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,而且买卖中也存在风险。 |